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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饭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萦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5民初70956号
案件名称上海大饭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萦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大饭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萦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70956号原告:上海大饭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江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科,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波,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萦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文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文,男。

原告上海大饭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萦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

现原告上海大饭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大饭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上海大饭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宫晓艳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人民陪审员  刘克裕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心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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