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知民初118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灿伟,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第三人:**,女,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灿伟、第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