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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蔡灿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5知民初118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蔡灿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灿伟;王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知民初118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灿伟,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第三人:**,女,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灿伟、第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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