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合旺硅胶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水田社区大水田0500110号101。
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尧,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忠,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合旺硅胶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尧、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2019)浙01民初27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合旺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合旺硅胶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合旺硅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凌宗亮 审判员 李自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怡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33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刘晓军 审判员:凌宗亮、李自柱 书记员:王 怡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24日 关 键 词 管辖权异议;
撤回上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合旺硅胶制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尧;
原审被告: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准许深圳市合旺硅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原裁定主文:驳回深圳市合旺硅胶制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律问题 上诉人撤回上诉 裁判观点 上诉人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予以准许。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