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3民初199号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法定代表人:梁熹,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雯,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华体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大通镇泥土地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陈怀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琛,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严尹,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市华体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