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4530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通盛手机店,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沙尾东村300号1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7G。
经营者:罗杏浓,女,汉族,1983年9月5日,住址广东省大埔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通盛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