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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西城康宝、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938号
案件名称济源市西城康宝、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源市西城康宝;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9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西城康宝手机店。

经营场所:河南省济源市北海东门桥北30米。

经营者:苗叶康,男,汉族,1980年5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博,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源市西城康宝手机店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知民初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知民初73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济源市西城康宝手机店(经营者:苗叶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焦彦 审 判 员  钱建国 审 判 员  魏磊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乐 书 记 员  韩丰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938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钱建国、魏 磊 法官助理:刘 乐 书记员:韩 丰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23日 涉案专利 “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ZL201420522729.0)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

侵权;

撤回起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西城康宝手机店(经营者:苗叶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知民初73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判主文:一、济源市西城康宝手机店(经营者:苗叶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ZL201420522729.0号“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二、济源市西城康宝手机店(经营者:苗叶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000元;三、驳回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法律问题 适用撤回起诉的情形 裁判观点 二审审理中,原审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予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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