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27274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娜,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前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编号为C区C20号铺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0PRH6H。
法定代表人:杨金涛。
被告:杨金涛,女,汉族,1960年4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0************628。
被告:伍文亮,男,汉族,1992年2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0************612。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前门电器有限公司、杨金涛、伍文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于庭前书面向本院申请较少诉讼请求数额至6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5800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515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6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