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84494号原告:中影影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林民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时尚中影数字国际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廖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六层601-02室。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原告中影影院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时尚中影数字国际影城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现原告中影影院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影影院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影影院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宫晓艳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人民陪审员 刘克裕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心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