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9122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D。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云科,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精英厨具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龙西路88号第7栋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9D。
法定代表人:赖秋荣。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精英厨具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新精英厨具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