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5281刑初1131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都,男,1991年5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50,汉族,广东省和平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和平县**************。
因本案于2019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洪志鑫,广东德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杨壁如,广东德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9]1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7日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于同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颜展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都及其辩护人洪志鑫、杨壁如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份至12月15日期间,被告人陈都与同案人梁舒舒(另案处理),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位于普宁市********的出租屋内通过互联网淘宝店销售假冒广东省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产品火力少年王系列玩具悠悠球。
陈都及同案人梁舒舒负责销售,同案人陈仕焕负责协助包装假冒玩具悠悠球。
2014年12月15日,该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梁舒舒、陈仕焕,缴获假冒玩具悠悠球、商标标识、电脑等物品。
经价格鉴定,上述缴获的物品价值人民币217975.2元。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现场相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商标注册证、声明书、侵权产品价格一览表、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都辩称他负责打包、发货,网上直接销售、客服是梁舒舒。
辩护人辩称陈都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份至同年12月15日期间,被告人陈都与同案人梁舒舒(另案处理),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位于普宁市********的出租屋内通过互联网淘宝店销售假冒广东省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产品火力少年王系列玩具悠悠球。
陈都及同案人梁舒舒负责销售,同案人陈仕焕(另案处理)负责协助包装假冒玩具悠悠球。
2014年12月15日,该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梁舒舒、陈仕焕,缴获假冒玩具悠悠球、商标标识、电脑等物品。
经价格鉴定,上述缴获的物品价值人民币217975.2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经被告人陈都确认无误的作案现场与作案工具及涉案物品相片、网上淘宝销售截图。
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普宁市********的“园林楼”三楼出租屋里提取到标有“黑剑”字样的悠悠球1317个、标有“冰焰”字样的悠悠球396个,标有“超级光子精灵”字样的悠悠球40个、标有“玄魔”字样的悠悠球108个,标有“冰魄”字样的悠悠球(未包装)280个、标有“星际火狐”字样的悠悠球(未包装)80个、“天马神弓”悠悠球(未包装)100个、标有“寒冰”字样的悠悠球(未包装)120个、标有“飞火流星”字样的悠悠球(未包装)60个、标有“超级光子精灵”字样的悠悠球(未包装)470个、合格证300张、说明书1000张、标有“火力少年之舞动火力”字样的纸板彩盒500张、标有“火力少年”字样的纸板彩盒1000张、标有“冰魄”字样的纸板彩盒800张、标有“超级光子精灵”字样的PVC彩盒100张、悠悠球绳250根及电脑5台。
3.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侵权产品价格一览表、声明书及涉案商品的商标注册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假冒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的产品。
4.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涉案物品的价格为人民币217975.2元。
5.证人陈惠英的证言,证明:儿子陈都及媳妇梁舒舒都在淘宝网店上销售悠悠球。
6.证人陈奇民的证言,证明:他于2012年将普宁市********的“园林楼”三楼一套房间出租给陈都。
7.同案人梁舒舒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份开始,她与陈都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租住的位于普宁市********新坛小学西边“园林楼”三楼的出租屋,通过互联网淘宝网店,销售假冒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产品火力少年王系列玩具悠悠球。
2014年12月15日下午,她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被查获一批“火力少年王系列悠悠球”和“火力少年王系列悠悠球”的合格证、说明书、悠悠球绳等。
8.同案人陈仕焕的供述,证明:梁舒舒与陈都在租住的位于普宁市********“园林楼”三楼的出租屋,通过互联网淘宝网店销售未经授权许可的悠悠球。
他于2014年9月份开始协助包装悠悠球,2014年12月15日下午,他与梁舒舒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被查获一批“火力少年王系列悠悠球”及纸板包装等物。
9.被告人陈都的供述,证明:2011年,他与妻子梁舒舒在流沙东街道新坛村一出租屋内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刚开始主要售卖一些小商品和服装,至2014年7月份开始销售假冒的“火力少年王悠悠球”。
他和梁舒舒在网上销售,他负责联系发货和打包,梁舒舒负责网上客服,父亲陈仕焕在他们忙的时候进行简单打包和分类。
10.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2月15日,普宁市公安局梅塘派出所在普宁市********的“园林楼”三楼出租屋里查获一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火力少年王系列悠悠球”和“火力少年王系列悠悠球”的合格证、说明书、悠悠球绳等,并现场抓获梁舒舒、陈仕焕。
2019年5月25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都。
12、被告人陈都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都伙同同案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陈都所犯罪名成立。
陈都与同案人虽有销售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其销售金额已满五万元,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陈都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陈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鉴于陈都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陈都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请求给予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伟忠人民 陪 审员 陈小玲人民 陪 审员 黄少义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代) 吴燕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