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103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舒敏,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居美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泽桂。
被告:广州贝格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泽桂。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居美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贝格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