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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氏股份公司、北京维士精英贸易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253号
案件名称维氏股份公司、北京维士精英贸易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氏股份公司;北京维士精英贸易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2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维氏股份公司(VICTORINOXAG)。

住所地:瑞士联邦共和国伊巴赫-施维茨CH-6438。

法定代表人:卡尔·艾森纳,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法定代表人:乌尔斯·施瓦兹,该公司总顾问及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青,北京市国府闻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铮,北京市国府闻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维士精英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2层A1210室。

法定代表人:郑岗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莹,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维氏股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原告北京维士精英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46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维氏股份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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