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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湛江开发区七钟茶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8民初378号
案件名称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湛江开发区七钟茶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湛江开发区七钟茶餐饮店;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8民初378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129支弄1号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开发区七钟茶餐饮店,住所: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

经营者:庞建伟。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开发区七钟茶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5.75元,减半收取662.9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1325.75元,余款662.8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翔青审判员  陈 红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泽鸣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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