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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顺兴与广州养生元美容用品有限公司、田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34号
案件名称陈顺兴与广州养生元美容用品有限公司、田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顺兴;广州养生元美容用品有限公司;田伟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34号原告:陈顺兴,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伟,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硕,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养生元美容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在勇,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顺兴与被告田伟、广州养生元美容用品有限公司侵害专利号为ZL**************、名称为“发热全方位可贴身按摩器”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案中,2019年11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210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9无效。

经审查,本案原告陈顺兴请求的权利保护范围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9。

本院认为,专利权合法有效是法律提供专利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据此,因原告陈顺兴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顺兴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回给原告陈顺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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