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2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征之魂专利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科技城科新路8号绿筑商务广场5幢823室。
法定代表人:征茂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凝,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北京五十五度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618。
法定代表人:王小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芳,北京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征之魂专利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征之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北京五十五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十五度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的(2017)京73行初16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征之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征茂德,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凝、王潇,原审第三人五十五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征之魂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
2.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事实和理由:名称为“一种快凉慢冷饮水杯”、专利号为201220613365.8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5具备创造性。
(一)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2中最核心的区别是夹层中始终只有两种物质,即盐和饱和溶液。
这两种物质合起来就是过量盐饱和溶液,过量盐饱和溶液中的溶液溶解度是实时变化的,工作过程中因实现功能只是盐和饱和溶液的数量动态变化,所以不存在“相”的变化,不存在相变的缺陷和限制。
在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中,热交换的响应过程迅速、均匀、高效,可无限次反复使用,进步显著。
这些都是对比文件1和2没有公开、没有解决、没有启发解决,并且也迫切希望解决的。
(二)权利要求5中,硝盐微粒的核心是微粒,微粒是良好的成核剂、分散剂,是快速交换热量的催化剂,如非精心设置,并非必然的选择,因为如果溶液中必然有微粒,那么过饱和溶液,这个与过量盐饱和溶液混淆的物质状态就不应该存在,过饱和溶液的出现就是因为缺少成核剂。
事实上过饱和溶液是客观存在的,并有着较多应用,所以原审法院认为溶液中必然存在多余溶质的观点是错误的,最起码过饱和溶液和不饱和溶液中必然没有溶质微粒;
而饱和溶液则不一定,可以有溶质微粒,也可以没有溶质微粒。
饱和溶液溶解度下降后,有溶质微粒的,起初就是过量盐饱和溶液,之后还是过量盐饱和溶液;
没有溶质颗粒的,起初是饱和溶液,之后是过饱和溶液。
如果没有控制好溶质盐的数量,不能确保溶质盐过量,随着升温,系统即使起初是过量盐饱和溶液,随着溶质盐的溶解消失,系统变成饱和溶液(即结晶核消失),进而变成不饱和溶液(理论可溶的溶解度继续增加,但实际溶解量没有增加,因为缺少溶质盐);
随着降温,不饱和溶液必然变成饱和溶液,再变成不稳定的过饱和溶液(缺少溶质盐),再因不稳定的状态被破坏(比如撞击)生成大块颗粒状,能够参与热交换表面积过小,功能大幅度衰减的过量盐饱和溶液。
在此过程中,过量盐的存在与否决定了工作原理以功能效果的大不相同。
过量盐是本专利的发明核心,微粒是对过量盐想要实现功能的二次保障,是万一用户滥用产品,过度极限升温,导致过量盐的状态消失,避免降温时出现糟糕的过饱和溶液状态,如果一不小心出现过饱和溶液状态,那么快凉慢冷的功能必然大幅度衰减,甚至丧失功能。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十五度公司述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正确,技术常识认定不存在错误。
征之魂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第307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
原审法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本专利系名称为“一种快凉慢冷饮水杯”、专利号为20122061××××.8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12年11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6月12日,专利权人为征之魂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快凉慢冷饮水杯,由杯盖(1)、杯子(2)和杯子内胆(3)组成,其特征在于:包括溶液仓(4),所述溶液仓(4)设置于杯子(2)和杯子内胆(3)之间,所述溶液仓(4)内设置有过量盐饱和硝盐溶液(9)。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快凉慢冷饮水杯,其特征在于:所述杯子内胆(3)底部设置有内胆支撑筋组(5),所述内胆支撑筋组(5)与杯子(2)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快凉慢冷饮水杯,其特征在于:所述杯子(2)底部设置有杯子环底(6)。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快凉慢冷饮水杯,其特征在于:所述杯子环底(6)底部设置有液体体积变化补偿壁(7),所述液体体积变化补偿壁(7)中间部分设置有内液补充盖(8)。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快凉慢冷饮水杯,其特征在于:所述溶液仓(4)内始终设置有未被溶解的硝盐微粒(10)。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快凉慢冷饮水杯,其特征在于:所述液体体积变化补偿壁(7)设置为凹形薄壁件,易外力变形,实时增减溶液仓(4)的容积。
” 2016年4月28日,五十五度公司针对本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证据1-6,其中: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10135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8月20日;
其公开了一种可自行加热的水杯,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2页,图1):杯体1是双层结构,其夹层2中充满过饱和的醋酸钠溶液;
使用时,当按下开关后,溶液开始形成微小晶体并迅速扩散,液体逐渐变成固体,放出大量的热,温度可达到50-60摄氏度,这样就可以达到将杯中的水加热的目的,并且,由于热量是在一个逐渐变化的过程中释放出来的,因此还具有保温的功能;
向杯中倒入热开水,固体醋酸钠会融化,热开水变凉;
在杯体1侧面设有一个透明薄膜3,选用具有一定弹性、耐热的材料制成,可以补偿当液体变成固体时膨胀的体积,防止杯体膨胀破裂,增加杯子的使用寿命。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140399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2月17日;
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2页,图1):碗主体1采用双层结构,外层碗体2和内层碗体4之间的中空部分是夹层3,夹层3中装有饱和硝酸铵溶液;
根据硝酸铵饱和溶液吸热溶解度升高的原理,可将碗中的食物热量快速吸收用于硝酸铵的溶解,达到快速冷却的目的,节省时间,方便使用;
不使用时,热量逐渐散失,硝酸铵结晶析出,便于下次重复利用。
2016年4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征之魂公司。
2016年5月30日,五十五度公司补充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4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并提交证据7-8,其中: 证据7:专利号为US7438200B1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授权公告日期为2008年10月21日。
其公开了一种保温食品容器,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中文译文第1-2页,图3、4):食品容器10的壳体具有内层部分12和外层部分14,内层部分12和外层部分14之间形成一个腔室16,壳体的外层部分14被构造成具有一个支撑结构24,支撑结构24从壳体向外延伸,从而形成一个能够使得容器10放置于桌子、柜台或者其他工作台表面的基座,支撑结构24通常为具有一个小直径的环形支撑。
2016年7月4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征之魂公司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附件。
2016年8月1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2016年11月2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被诉决定认为: (一)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是:(1)权利要求1具有杯盖,证据1没有公开杯盖;
(2)权利要求1在溶液仓中设置的是过量盐饱和硝盐溶液,证据1的夹层2中是过饱和的醋酸钠溶液。
关于区别特征(1),在饮水杯上设置瓶盖是本领域用来防止灰尘落入水杯以及对水杯中的水保温的常用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特征(2),证据2公开了一种快速冷却碗,证据2中有结晶析出的硝酸铵溶液实际上是过饱和硝酸铵溶液。
证据2给出了利用夹层中设置的过饱和硝酸铵溶液对容器内盛放的食物快速冷却的手段,此外证据2也描述了硝酸铵溶液具有热量散失,硝酸铵结晶析出的特点,也就是说,硝酸铵溶液在溶解度降低时释放热量,此时即对该温度的食物具有保温作用。
可见,硝酸铵溶液与证据1中的醋酸钠溶液均属于盐在溶解时吸热、在结晶时放热的类型,且显然硝酸铵是硝盐的一种,均利用了部分盐结晶析出时放热、溶解时吸热的普适性原理。
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过饱和硝酸铵溶液代替证据1中的过饱和的醋酸钠溶液,从而达到使水杯中的热水或饮料快速降温或者减缓变冷的目的,这并不会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征之魂公司认为:证据1是相变加热杯,其中过饱和醋酸钠溶液不能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过量盐饱和硝盐溶液,如果证据1中的过饱和醋酸钠溶液替换为过量盐饱和硝盐溶液则将失去自行加热功能;
证据2没有公开结晶放热反向抗降温措施以及过饱和溶液的内容。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证据1利用过饱和醋酸钠溶液随温度不同溶解度也不同的特性,并且未溶解的固体醋酸钠在溶解度较高时开始溶解,该过程吸收热量,反之当过饱和醋酸钠溶液中析出固体醋酸钠时,该过程释放热量,这种吸热和放热原理与本专利的过量盐饱和硝盐溶液以及证据2中的饱和硝酸铵溶液所实现的原理实质上是相同的,而无论是本专利还是证据1和证据2,如果溶液与容器中的液体不存在温差,处于温度平衡状态,则均不会产生溶解和析出过程,而触发过饱和溶液对容器内液体进行加热或降温的原因均是温差的存在,显然,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将证据1中的过饱和醋酸钠替换为过量盐饱和硝盐溶液不会失去自行加热功能。
证据2中能够有结晶析出的硝酸铵溶液实际上即是过饱和硝酸铵溶液。
因此,征之魂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从属权利要求4、5、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
在证据1和7的启示下,为了使得证据1中水杯具有较好的美观,本专利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7中的上述手段应用到证据1中,从而在杯体1底部形成有杯子环底的基础上,在杯子环底的底部设置用于补偿液体体积变化的补偿壁替代在证据1的水杯侧壁上设置透明薄膜3,这并不会带来如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而将内液补充盖设置在该补偿壁的中间位置也是本领域保护内液补充盖,以及使得硝盐溶液重心稳定、液体体积变化补偿壁受力均匀的常规技术选择。
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3。
通常硝盐溶液的溶解度随温度变化而变化。
因此,如果硝盐溶液中的硝盐成分(即硝盐晶体)所占配比不足,导致硝盐溶液在一定温度条件下溶解度较高成为不饱和溶液,则相比于同样温度条件下的过饱和的硝盐溶液,吸热或放热能力相应减小。
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从而在硝盐溶液加入足够的硝盐,使硝盐溶液始终具有未被溶解的硝盐微粒,保持该溶液过饱和状态的同时为温度升高后继续发生溶解过程提供条件,从而最大限度的发挥过饱和硝盐溶液吸收或释放热量的能力,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
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3。
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1的透明薄膜3替换为易受外力变形的凹形薄壁件形成液体体积变化补偿壁,从而在为了整体美观而将凹形薄壁件设置在杯子环底的底部时,由杯子环底围成的空间可保证凹形薄壁件具有一定的形变空间,这并不会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征之魂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
被诉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具有杯盖,证据1没有公开杯盖;
(2)权利要求1在溶液仓中设置的是过量盐饱和硝盐溶液,证据1的夹层2中是过饱和的醋酸钠溶液。
征之魂公司对上述区别特征不持异议,原审法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针对区别特征(1),被诉决定认为,在饮水杯上设置瓶盖是本领域用来防止灰尘落入水杯以及对水杯中的水保温的常用技术手段。
征之魂公司对此不持异议,原审法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针对区别特征(2),原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化学常识可知,盐在溶解过程会吸收热量或释放热量,反之从溶液中析出晶体过程会释放热量或吸收热量。
在溶解过程中是吸收还是释放热量与盐本身材料有关。
本案中,证据2是利用硝酸铵溶解吸热快速降温达到冷却效果,可知证据2公开的硝盐溶液属于前者,即在溶解过程中吸收热量,在析出晶体时释放热量。
其次,根据上述原理可推知,在一定温度或压力下的不饱和溶液或饱和溶液因吸收热量温度上升,溶解度升高,但是溶液里并无多余溶质晶体进一步溶解,其吸热速度并不会增加。
因此,硝盐溶液要实现快速吸收或者释放热量效果,该溶液中必然存在多余的溶质,即过量的硝酸铵。
根据证据2说明书记载“……夹层3中装有饱和硝酸铵溶液;
根据硝酸铵饱和溶液吸热溶解度升高的原理,可将碗中的食物热量快速吸收用于硝酸铵的溶解,达到快速冷却的目的,节省时间,方便使用;
不使用时,热量逐渐散失,硝酸铵结晶析出,便于下次重复利用。
”可知,证据2无论是在吸热后有硝酸铵晶体溶解,还是在热量散失后有硝酸铵结晶析出,在硝酸铵溶液中都存在硝酸铵结晶。
该公开内容亦验证了上述原理,证据2中的溶液属于有过量盐的饱和溶液。
因此,被诉决定认为证据2中有结晶析出的硝酸铵溶液实际上是过饱和硝酸铵溶液,事实认定不准确。
溶液的饱和、不饱和、过饱和状态变化与多个参数相关,例如溶质材料、质量、温度和压力等,征之魂公司对饱和、不饱和及过饱和溶液的属性区别认识正确。
但是证据2中的硝酸铵溶液与证据1中的醋酸钠溶液均属于盐在溶解时吸热类型,被诉决定的上述错误并不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二者替换,从而实现水杯中热饮快速冷却或者减缓变冷的目的。
况且,二者的替换显然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认定基本正确,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征之魂公司认可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故原审法院不再详细评述。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的透明薄膜相当于其液体体积变化补偿壁,只是两者位置不同,且权利要求4的补偿壁上设有内液补充盖。
但是从证据7的图3、4可以看出,支撑结构24从环形基座底部开始向内向上延伸形成的凹形薄壁件。
开口20可用于注入或倒出温度存储介质18,盖装置26能够关闭和密封开口20;
无论膨胀区22形成在哪里,优选的是开口20的位置对应于膨胀区。
而且该支撑结构24可以加工成几乎任何形状和任何尺寸。
因此,证据7已经公开了在食品容器底部设置环形支撑结构,并在底部设置膨胀区和内液补充盖。
在上述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水杯外观和硝盐溶液稳定受力均匀常规考虑,在杯子底部中间设置内液补充盖,并根据液体受力情况,设置凹形薄壁件是容易想到的,也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虽然征之魂公司主张证据1的透明薄膜用来观察杯中溶液变化是其需要实现的技术效果,一旦将薄膜改设到容器底部的支撑结构处,则无法实现这一技术效果。
但是透明薄膜还具有对液体受热膨胀预留空间进行补偿的技术效果,这与证据7的凹形薄壁实现技术效果一致,所以并不存在征之魂公司主张的结合障碍。
综上,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溶液仓(4)内始终设置有未被溶解的硝盐微粒。
如前所述,硝盐溶液要实现加速吸收或者释放热量,该溶液中必然存在多余的溶质,即未被溶解的硝盐。
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常规操作,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四)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液体体积变化补偿壁(7)设置为凹形薄壁件,易外力变形,实时增减溶液仓(4)的容积。
如前所述,证据1已经给出利用易受外力变形的薄膜在溶液体积变化的压力下变形从而增减溶液仓容积的技术启示。
再从证据7的图3、4可以看出,支撑结构24从环形基座底部向内向上延伸形成膨胀区的部分为凹形薄壁件。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1的透明薄膜3替换为易受外力变形的凹形薄壁件形成液体体积变化补偿壁,从而在为了整体美观而将凹形薄壁件设置在杯子环底的底部时,由杯子环底围成的空间可保证凹形薄壁件具有一定的形变空间,这并不会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征之魂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征之魂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期间,征之魂公司明确表示,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不再坚持权利要求2、3、4、6具备创造性。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是否具备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 征之魂公司认为权利要求1在溶液仓中设置的是过量盐饱和硝盐溶液,而证据1的夹层2中是过饱和的醋酸钠溶液,这一区别特征没有被证据2及公知常识所公开。
针对“过量盐饱和溶液”这一术语,征之魂公司解释称:该溶液为饱和溶液,同时存在过量的盐,“过量盐饱和溶液”并不是“过饱和溶液”,也不是本领域通用的术语。
对此,本院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对“过量盐饱和溶液”这一术语作出进一步解释,因此,应当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和所属领域的教科书、技术词典之后所能理解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根据化学领域的常识,溶液存在三种状态,即不饱和溶液、饱和溶液和过饱和溶液,征之魂公司所称的“过量盐饱和溶液”并不是溶液的第四种状态,而是饱和溶液与已析出的晶体同时存在的情形。
而根据证据2说明书记载“……夹层3中装有饱和硝酸铵溶液;
根据硝酸铵饱和溶液吸热溶解度升高的原理,可将碗中的食物热量快速吸收用于硝酸铵的溶解,达到快速冷却的目的,节省时间,方便使用;
不使用时,热量逐渐散失,硝酸铵结晶析出,便于下次重复利用”,其工作原理与本专利是相同的,均是利用待降温物质的热量被饱和溶液吸收用于溶质的溶解的原理,从而达到降温的目的。
从证据2中可以得知,在不使用的状态下,硝酸铵饱和溶液和析出的硝酸铵结晶是同时存在的,即本专利中所称的有过量盐的饱和溶液,一旦加入热水,析出的硝酸铵结晶就会被溶解。
故证据2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过量盐饱和硝酸铵溶液”这一技术特征。
征之魂公司所声称的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可确保溶液体系不会因结晶过于大块、沉淀,固液明显分离而衰减寿命等技术效果均未记载于说明书中。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结合证据2相比,不具备创造性。
(二)关于权利要求5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溶液仓(4)内始终设置有未被溶解的硝盐微粒。
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在一定温度下,饱和溶液中所含溶质的量是一定的,要制取某一温度时的饱和溶液,必须把过量的溶质加入溶剂中,使溶液中仍保留一部分过剩的溶质。
因此,硝盐溶液要实现加速吸收或者释放热量,该溶液中必然存在多余的溶质,即未被溶解的硝盐。
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征之魂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苏州征之魂专利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何 鹏 审判员 陈瑞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诸方卉 书记员沈靖博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行终202号 案 由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何 鹏、陈瑞子 法官助理:诸方卉 书记员:沈靖博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27日 本专利 “一种快凉慢冷饮水杯”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1220613365.8)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
创造性;
技术术语的解释;
技术启示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征之魂专利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北京五十五度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苏州征之魂专利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法律问题 对非本领域通用技术术语的解释 裁判观点 本案中,“过量盐饱和溶液”并非本领域通用的术语,本专利说明书也未对这一术语作出进一步解释。
因此,应当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和所属领域的教科书、技术词典之后所能理解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