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007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区传等电脑销售部,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金桥北大街6号太和电子城3楼D区34号。
经营者:张书敬。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新华区传等电脑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