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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汝阳宏伟商贸有限公司、汝阳宏伟商贸有限公司小店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3知民初415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汝阳宏伟商贸有限公司、汝阳宏伟商贸有限公司小店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汝阳宏伟商贸有限公司;汝阳宏伟商贸有限公司小店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41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立,河南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阳宏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桃源商场。

法定代表人:毛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汝阳宏伟商贸有限公司小店分公司,营业场所汝阳县小店镇小店街。

负责人:王国辉。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献,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系汝阳宏伟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汝阳宏伟商贸有限公司、汝阳宏伟商贸有限公司小店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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