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54号原告:陈顺兴,住广东省广州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伟,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与诚有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裕社区新安六路御景湾花园1栋201A-C11-1。
法定代表人:杨某1。
被告:陈军宇,住湖南省安乡县************。
原告陈顺兴诉被告深圳与诚有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陈军宇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是名称为“发热全方位可贴身按摩器”、专利号为ZL**************的实用新型专利。
诉讼中,原告陈顺兴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顺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顺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顺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