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6民初11826号原告: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2号西座505自编B16-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9984945K。
法定代表人:詹庆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小鹏,该司员工。
原告:广州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2号西座505自编B16-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2133646M。
法定代表人:郑晓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该司员工。
被告:广州悦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中路95号F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3400806760。
法定代表人:肖旭东。
被告:广州安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中路95号F5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3WR61C。
法定代表人:肖旭东。
原告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广州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悦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安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广州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广州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