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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泰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肆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6民初373号之三
案件名称广州泰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肆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泰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肆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游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雪鲤鱼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373号之三原告:广州泰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2号西座507自编A2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RBBG3P。

法定代表人:黄丽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小鹏,该司职员。

被告:宁波肆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海光楼A座20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AGG5U8N。

法定代表人:林志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游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11号三楼A区12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AGG5U8N。

法定代表人:杨振海。

被告:上海雪鲤鱼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3560号1号楼2层B区229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752264435。

法定代表人:程雪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泰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肆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游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雪鲤鱼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泰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泰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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