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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强、广东大源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47号
案件名称程强、广东大源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程强;广东大源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德克沃热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强,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大源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昌宝西路33号天富来国际工业城三期11座101。

法定代表人:庞长兴,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德克沃热力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泰州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产业园二期6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冬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程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大源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源小能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德克沃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克沃热力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的(2019)苏01民初21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程强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会带来极大不便,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清案情。

大源小能公司未作答辩。

德克沃热力公司未作陈述。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原审法院对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德克沃热力公司的住所地为江苏省泰州市,本案为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江苏省泰州市内的专利纠纷案件有管辖权,大源小能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

因此,程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程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理由是否成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本案有两名被告,大源小能公司依据上述规定可以选择向被告之一德克沃热力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德克沃热力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发生在江苏省泰州市涉及专利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大源小能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鉴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已经立案,程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依据。

综上,程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雷艳珍 审判员  高 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徐晨 书记员王文婷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47号 案  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雷艳珍、高雪 法官助理:徐晨 书记员:王文婷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17日 关 键 词 管辖;

被告住所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大源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江苏德克沃热力设备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程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

法律问题 专利权权属案件的管辖确定 裁判观点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审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其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的,没有依据。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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