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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超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广路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20号
案件名称重庆市超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广路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市超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广路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超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治安村。

法定代表人:陈祖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广路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湖村(荣德经贸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季志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市超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超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广路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广路公司)、原审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六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29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重庆超强公司上诉称:重庆超强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治安村陶家工业园;

中铁六局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

实际使用涉嫌侵权产品的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河北区。

被诉涉嫌制造侵权产品的场所为重庆超强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治安村,安装、使用涉嫌侵权产品的交货地点位于贵州省瓮安县施工现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被诉侵权产品虽为重庆超强公司生产制造,却已全部交付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瓮安县的施工现场,而判断涉案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请求范围,必须对产品进行现场勘验、对比。

因此,本案一审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重庆广路公司、中铁六局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上述规定,因侵害发明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重庆广路公司提供的初步证据显示,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由重庆超强公司制造。

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重庆市部分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受诉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赴被诉侵权产品使用地进行现场勘查。

重庆超强公司以被诉侵权产品需在实际使用地进行现场勘查为由,在原审法院已立案受理的情况下,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足。

重庆超强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其他有管辖权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詹靖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赵云                                                   书记员  谭秀娇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20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马 军、詹靖康 法官助理:赵 云 书记员:谭秀娇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17日 涉案专利 “液压滑框爬架” 发明专利(ZL201510579787.6) 关 键 词 一般地域管辖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超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广路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重庆市超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重庆市部分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批复》第二条。

法律问题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共同诉讼管辖 裁判观点 因侵害发明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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