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初745号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菁华路188号2幢206-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71454659J。
法定代表人:张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融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富康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8542A0C。
法定代表人:戚冬梅,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翔,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才,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融享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