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299号原告:烟台凯通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31号1单元14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少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北京市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解放大道(中)218号。
法定代表人:韩振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钟珍,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凯通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烟台凯通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凯通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凯通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