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2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小榄镇火鸟工艺制品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竹源环镇北路142号(物业二区98号之15铺)。
投资人:赖勃雨,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温州驰翔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104国道东侧庄吉大厦2号楼1305室。
法定代表人:陈展翔,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平阳县呈祥工艺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金宕村。
经营者:陈展翔,该厂厂长。
在执行中山市小榄镇火鸟工艺制品厂与温州驰翔工艺品有限公司、平阳县呈祥工艺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2018)浙02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因此,本案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