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6民初13140号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58号7楼713室。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鼓楼区满多家百货超市店,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狮子桥15号(百盛商厦B座)。
经营者:林发祥,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濮集社区汪庄自然村11号,现住南京市。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满多家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