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435号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稷山邑金谷路52-32。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乐亮,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泳森百货商行,经营场所关林宝龙国际批发中心一楼步行街37号。
经营者:彭德友,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诉被告洛阳市洛龙区泳森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于2019年12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外侵害商标权纠纷,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地在中国,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纠纷的准据法。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七七七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