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民初353号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谢侃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瓯市徐墩镇新新生鲜超市,经营场所福建省建瓯市徐墩镇归宗路27号。
经营者:蔡连坤,男,汉族,1972年11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浩,男,该超市工作人员。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瓯市徐墩镇新新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