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0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镇荣,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晓君,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揭阳市揭东区东海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深岭大道东侧(锡东村大围路东铁路内)。
法定代表人:林明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湘辉,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萍,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临沂批发城锦岚食品批发部。
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华丰副食品批发城E区392号。
经营者赵华,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再审申请人陈镇荣因与被申请人揭阳市揭东区东海食品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临沂批发城锦岚食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1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镇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