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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镇荣、揭阳市揭东区东海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6062号
案件名称陈镇荣、揭阳市揭东区东海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镇荣;揭阳市揭东区东海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批发城锦岚食品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0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镇荣,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晓君,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揭阳市揭东区东海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深岭大道东侧(锡东村大围路东铁路内)。

法定代表人:林明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湘辉,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萍,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临沂批发城锦岚食品批发部。

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华丰副食品批发城E区392号。

经营者赵华,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再审申请人陈镇荣因与被申请人揭阳市揭东区东海食品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临沂批发城锦岚食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1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镇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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