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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368号
案件名称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润摩托车销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再3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同兴南路71号。

法定代表人:伍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新世纪工业园吼山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秋晓,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润摩托车销售部。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123号附9号。

经营者:谭明亮,该销售部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润摩托车销售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终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186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已与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润摩托车销售部达成和解,且于2019年9月3日签署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润摩托车销售部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回一审起诉且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终161号民事判决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初94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24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各减半收取,均由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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