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再3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同兴南路71号。
法定代表人:伍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新世纪工业园吼山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秋晓,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润摩托车销售部。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123号附9号。
经营者:谭明亮,该销售部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润摩托车销售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终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186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已与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润摩托车销售部达成和解,且于2019年9月3日签署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润摩托车销售部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回一审起诉且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终161号民事判决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初94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24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各减半收取,均由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