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4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经济开发区振振建材门市,住所地射阳经济开发区。
经营者:施彬彬。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射阳经济开发区振振建材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为337.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