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106号 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AltairEngineering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密歇根州特洛伊大海狸路1820E号(1820E.BigBeaverRoad,Troy,MI,48083USA)。
法定代表人:霍华德莫罗夫(HowardMorof),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惠锋,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蓝恩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8号武汉软件新城二期B8栋8层1号-3。
法定代表人:蒋武。
本院审理的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诉被告武汉蓝恩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受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