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知民初9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
经营者:郭霞萍。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中粮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中粮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中粮公司负担。
其余525元,退还原告中粮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