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知民初1108号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程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莲湖区鲁波润滑油经营部,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经营者:李群科。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星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莲湖区鲁波润滑油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蓝星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星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蓝星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蓝星公司负担。
其余525元,退还原告蓝星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