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2994号原告: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梁,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平,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金兴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郄旭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睿睿,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化东路办事处师东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金兴制药有限公司、文化东路办事处师东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