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知民初473号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国际港务区驰鹏牵引半挂车配件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
经营者:邱军英。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盐公司)与被告西安国际港务区驰鹏牵引半挂车配件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海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原告海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海盐公司负担。
其余225元,退还原告海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