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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西安市雁塔区乐乐蔬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知民初1158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西安市雁塔区乐乐蔬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西安市雁塔区乐乐蔬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知民初1158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钰剑,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园XX苑XX号楼XX号商铺。

经营者:李晓玲。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2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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