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知民初1158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钰剑,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园XX苑XX号楼XX号商铺。
经营者:李晓玲。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2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