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5406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铺楼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鱼台县茶人之家茶叶销售部,住所地:济宁市鱼台县鱼新一路东段路北运河景苑北区门东。
经营者:屈杨。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黄文冠,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鱼台县茶人之家茶叶销售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