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知民初120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路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91784751。
法定代表人:焦德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尉氏县鑫丰加油站。
住所尉氏县岗李乡便民服务大厅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44PQ7E4F。
投资人:许泳洄。
被告:许泳洄,男,汉族,1986年6月15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尉氏县鑫丰加油站、许泳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许泳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于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