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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翟利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7知民初463号
案件名称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翟利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翟利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463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晨夕,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淑玲,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利钦,男,汉族,1985年3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南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建君,男,汉族,1963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南蒲区。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翟利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2019年12月26日,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翟利钦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翟利钦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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