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462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晨夕,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淑玲,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垣县张红喜电器门市部。
住所地:长垣县蒲东区东大街路南(通达电器)。
经营者:张红喜。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垣县张红喜电器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2019年12月25日,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长垣县张红喜电器门市部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垣县张红喜电器门市部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