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知民初137号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晓静、李海飞,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邯山区富有便利店,住所地邯山区黎明街与中华巷交叉口妇幼南门对面。
经营者:陈建领,男,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委托代理人:米小龙,男,系陈建领女婿。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邯山区富有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0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