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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保定市竞秀区瑞秋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6知民初174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保定市竞秀区瑞秋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保定市竞秀区瑞秋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17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竞秀区瑞秋便利店,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韩村乡东鲁岗村143号门脸。

经营者:闫世伟。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竞秀区瑞秋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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