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534号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世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林,男,1994年9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林、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