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52民初255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榕城区宏华堂药店,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华侨新村西南区*******。
经营者:林秋亮。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揭阳市榕城区宏华堂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揭阳市榕城区宏华堂药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炜审 判 员 洪如玉审 判 员 陈爱萍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黄宏霖书 记 员 杨思佳附:裁定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