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0执39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开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松滋市沙道观镇宏发娱乐设备用品店,经营场所:湖北省松滋市沙道观镇大桥路。
经营者:龚兵,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滋市沙道观镇宏发娱乐设备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10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松滋市沙道观镇宏发娱乐设备用品店的经营者龚兵给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000元及受理费135元。
执行过程中,1、2019年10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松滋市沙道观镇宏发娱乐设备用品店的经营者龚兵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从2019年10月21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前往松滋市不地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松滋市沙道观镇宏发娱乐设备用品店的经营者龚兵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对被执行人松滋市沙道观镇宏发娱乐设备用品店的经营者龚兵限制高消费。
5、上述执行经过、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通过微信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通过微信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通知,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提出不同意见。
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7135元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松滋市沙道观镇宏发娱乐设备用品店的经营者龚兵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没有异议。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