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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贝永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力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民终83号
案件名称重庆金贝永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力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金贝永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力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民终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金贝永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兴龙大道123号14幢2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0C16UXH。

法定代表人:蒋思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力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55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26432Y。

法定代表人:伍顺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耕,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蝶,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金贝永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贝永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力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扬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金贝永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然及被上诉人力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耕、张兰蝶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贝永合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2020)渝05民初1384号判决,改判驳回力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力扬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力扬公司、金贝永合公司将“湖山壹号”作为楼盘名称使用的行为不属于第36类、第37类和第42类商标权核定保护的服务的直接使用;

二、力扬公司将“湖山壹号”作为楼盘名称使用,且以描述性使用方式,降低了其作为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三、被控侵权行为在楼盘名称上使用“湖山壹号”文字,系对“湖山”和“壹号”原始含义的合理使用,不属于识别开发商或销售商来源的商标性使用;

四、金贝永合公司在房地产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因强调“湖山”元素而巧合使用与涉案“湖山壹号”文字作为楼盘名称,主观上无攀附力扬公司商誉的商标侵权故意;

五、即使本案楼盘名称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的情况下,在综合判断原则下,被控侵权行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

六、即使被认定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一审认定侵权责任较高。

力扬公司辩称,一、金贝永合公司否认侵害力扬公司商标权的观点不符合客观事实,其对有关法律问题的认识也是错误的,一审法院认定金贝永合公司侵犯力扬公司在第36、37、42类上注册的“湖山壹号”商标权完全正确。

二、一审法院判决金贝永合公司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完全正确的。

金贝永合公司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可以在行政机关申请更改名字。

力扬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金贝永合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力扬公司“湖山壹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在其开发的物业、销售场所、建筑物模型、产品说明书、互联网和其他商业宣传中使用力扬公司“湖山壹号”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定手续使用的项目或楼盘名称中使用包含力扬公司“湖山壹号”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等;

二、判令金贝永合公司赔偿因其侵权行为致力扬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6万元(律师费5万元、公证费1万元);

三、判令金贝永合公司在《重庆商报》上连续7日刊登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以消除金贝永合公司侵犯力扬公司商标专用权造成的不良影响;

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金贝永合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力扬公司系下述商标的权利人:16151914号“湖山壹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6类:建筑模型;

纸;

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带);

订书机;

教学教具;

画家用画架(截止),注册有效期2016年4月21日至2026年4月20日。

第16151938号“湖山壹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

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

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

投标报价;

市场营销;

人事管理咨询;

商业企业迁移;

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

商业审计;

寻找赞助(截止),注册有效期为2016年3月21日至2026年3月20日。

第16152022号“湖山壹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6类:保险承保;

为建筑项目安排资金;

艺术品估价;

不动产出租;

不动产管理;

商品房销售;

不动产代理;

担保;

代管产业(截止),注册有效期至2016年5月28日至2026年5月27日。

第16152076号“湖山壹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

建筑;

室内装潢;

商品房建造;

建筑咨询;

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

电梯安装和修理;

娱乐体育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截止),注册有效期2016年5月28日至2026年5月27日。

第16152156号“湖山壹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2类:建设项目的开发;

室内装饰设计;

工程绘图;

建筑木材质量评估;

质量检测;

地质勘测;

工业品外观设计;

地图绘制服务;

建筑学服务;

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截止),注册有效期2016年3月21日至2026年3月20日。

案外人重庆海兰云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注册第3067354号“海兰云天”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7类;

第3073921号“海兰云天”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6类;

第3598149号商标“海兰云天”,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力扬公司系上述商标的受让人,且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2020年4月22日,力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兰蝶同重庆市渝中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工作人员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海韵路海兰云天湖山壹号,委托代理人张兰蝶拍摄该销售中心现场状况的照片142张,并取得该销售中心宣传资料2份。

重庆市渝中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2020)渝中证字第590号公证书。

力扬公司对“湖山壹号”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湖山壹号”标识使用于社区入口处幕墙、入口上方的牌匾、社区内装饰、公共物品装饰等;

另有“海兰云天|湖山壹号”标识用于室外广告、室内广告、室内装潢、墙面装饰、纸质宣传手册等。

相关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租)许可证显示,售房企业名称为力扬公司,规划批准项目名称为“海兰云天五期工程·国际村(海兰云天 假日风景)”,项目对外销售名称(推广名)为“海兰云天·湖山壹号”,房屋坐落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海韵路1号。

力扬公司与多家广告合作单位签署了相关协议对“海兰云天 湖山壹号”项目进行宣传,包括与恒益易则(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在腾讯新闻信息流大图上发布广告签订项目广告合同;

与北京怡然居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房天下营销技术服务合同;

与重庆仟思佰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移动支付场景广告发布合同;

与重庆玉玛广告有限公司签订高速路户外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在G85渝昆高速白市驿K11+200广告位进行广告发布;

与重庆青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进行房地产项目传播推广代理服务等。

2020年4月20日,力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兰蝶同重庆市渝中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工作人员来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东50米金科贝蒙·湖山壹号销售中心,委托代理人张兰蝶拍摄该销售中心现场状况的照片33张,并取得该销售中心宣传资料4份。

金贝永合公司对“湖山壹号”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在销售中心入口处的牌匾、门头、销售前台、广告牌、沙盘、地图、智慧小区设计评价标识证书、纸质宣传手册、户型图及在建楼盘中单独使用“湖山壹号”字样,或联用“金科贝蒙 湖山壹号”,或突出使用“金科贝蒙 湖山壹号”中的“湖山壹号”。

重庆市渝中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2020)渝中证字第589号公证书。

2020年4月20日,力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兰蝶同重庆市渝中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工作人员,对“百度地图”手机APP、“腾讯地图”手机APP、“高德地图”手机APP上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

张兰蝶使用公证处华为手机下载“百度地图”APP,进入该APP并在搜索框中输入“湖山壹号”,搜索结果第一条为“湖山壹号 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东50米”,第二条为“海兰云天湖山壹号”。

点击搜索结果中的第一条“湖山壹号”,屏幕进入“湖山壹号 重庆市永川区”在该应用程序中的具体位置。

点击“湖山壹号 重庆市永川区”页面下的“相册”显示图片为带有“金科|贝蒙 湖山壹号”字样的广告牌。

张兰蝶使用公证处手机下载“腾讯地图”APP,进入该APP在搜索框中搜索“湖山壹号”,搜索结果第一条为“湖山壹号 小区附属 重庆市永川区双龙路 65公里”,搜索结果第二条为“海兰云天湖山壹号”。

张兰蝶使用公证处华为手机下载“高德地图”APP,进入该APP在搜索框中搜索“湖山壹号”。

搜索结果第一条为“金科贝蒙·湖山壹号(建设中)”,第二条为“海兰云天湖山壹号”。

张兰蝶的上述操作过程由公证员助理使用设备进行摄像并由公证员将拍摄的视频文件刻录成光盘,重庆市渝中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2020)渝中证字第588号公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显示,金贝永合公司涉案工程名称为金科贝蒙·湖山壹号1-27#楼、车库及设备用房,建设规模为177657.25平方米,项目坐落于重庆市永川区文昌路66号。

建设单位为重庆金贝永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租)许可证显示售房企业为重庆金贝永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对外推广名称为“金科贝蒙·湖山壹号”。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格式合同文本备案告知书载明,金贝永合公司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金科贝蒙·湖山壹号)格式合同文本报本局备案。

金贝永合公司与重庆华景建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签订沙盘模型设计服务合同,制作湖山壹号项目沙盘、区位等,合同约定根据金贝永合公司提供的图纸和要求制作。

2019年9月25日,力扬公司向金贝永合公司发送《关于立即停止使用“湖山壹号”项目名称的函》,2019年11月重庆伊斯特(江北)律师事务所受力扬公司委托向金贝永合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金贝永合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等。

根据相关的票据显示,力扬公司为本案的维权行为已产生律师费5万元,公证费1万元。

另查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为“2019(第十六届)蓝筹地产获奖企业”“2019中国房地产公司品牌价值TOP10”“2019中国房地产年度红榜品牌影响力企业”“2019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2019中国年度影响力地产企业TOP30”“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第35位”,获得“2019年行业影响力大奖”“中国地产金楼奖”等荣誉。

重庆贝蒙置地有限责任公司荣获“2019中国西部房地产公司品牌价值TOP10”奖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力扬公司、金贝永合公司使用“湖山壹号”标识的方式是否侵犯了力扬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金贝永合公司是否侵犯了力扬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力扬公司系涉案五个“湖山壹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自2018年起,力扬公司就投入大量广告资金通过网络、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对“海兰云天 湖山壹号”楼盘项目进行宣传,在重庆地区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

力扬公司将其开发的楼盘命名为“海兰云天 湖山壹号”并在不同的场合或联用“海兰云天”“湖山壹号”,或突出使用“湖山壹号”,或单独使用“湖山壹号”,即便房产交易属于大宗商品交易,“湖山壹号”标识事实上亦起到了识别楼盘的作用,金贝永合公司关于力扬公司“湖山壹号”商标没有因使用获得相应的显著性的抗辩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金贝永合公司将其开发的楼盘名称命名为金科贝蒙·湖山壹号,而在其使用过程中单独或突出使用湖山壹号,包括在建楼盘、售楼部、宣传单、其他媒体上进行商业性广告宣传,属于在经营活动中将之用于自身所提供的商品与服务及广告宣传、销售等商业活动中,“湖山壹号”足以起到识别涉案楼盘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上规定的商标的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在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时,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只是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

金贝永合公司的行为既包括对“湖山壹号”在商品房等建设项目建造过程的使用,也包括在不动产销售等方面的使用,与力扬公司在第36类、第37类、第42类上注册的“湖山壹号”商标,两者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开发者均系相关房地产开发商,存在特定联系,应当认定为商品与服务之间的类似。

金贝永合公司使用“湖山壹号”的方式不属于力扬公司主张的第16类及第35类商标权核定保护的商品和服务类别范围的抗辩,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金贝永合公司使用的涉案标识的核心部分“湖山壹号”与力扬公司涉案商标完全相同,呼叫方式一致。

力扬公司、金贝永合公司均为重庆的房地产开发商,金贝永合公司理应对涉案商标具有相当的了解,且金贝永合公司还有明显的突出使用“湖山壹号”的方式,其系使用“湖山”及“壹号”原始含义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金贝永合公司的涉案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涉案楼盘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该楼盘与力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容易误导公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害了力扬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合法权利。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因金贝永合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力扬公司涉案三枚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力扬公司有权要求金贝永合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涉案“湖山壹号”商标系作为楼盘名称使用,并无充分证据表明已经成为了地名,更不能仅因为涉案楼盘建造和销售行为已经完成便代表公共利益,金贝永合公司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金贝永合公司应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立即停止在其开发的物业、销售场所、建筑物模型、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商业宣传中使用力扬公司“湖山壹号”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定手续使用的项目或楼盘名称中使用包含力扬公司“湖山壹号”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关于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力扬公司并未举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力扬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因被控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同时亦未举证证明金贝永合公司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商品房作为一种价值较高的特殊商品,在购买过程中,相关公众一般会主要考虑项目开发商的实力和信誉、项目所在城市、所处地段、交通状况、周边环境、配套设施、销售价格等多方面的因素,项目名称本身的价值对商品房销售利润的贡献有限。

涉案项目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并非经济发达的一、二线城市或重庆主城区,且属一般体量的住宅而非商业地产项目。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地产项目所在地区、规模以及金贝永合公司的侵权性质、时间、情节以及力杨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依法酌定金贝永合公司赔偿力扬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合计50万元。

关于力扬公司要求金贝永合公司在《重庆商报》上连续7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求,力扬公司没有举示证据证明金贝永合公司的行为造成其社会评价或商誉受损等广泛、巨大的不良后果,涉案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未到达需要另行刊登声明予以消除的程度,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重庆金贝永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重庆力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第16152022号、16152076号、第16152156号“湖山壹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在其开发的物业、销售场所、建筑物模型、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商业宣传中使用原告“湖山壹号”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定手续使用的项目或楼盘名称中使用包含原告“湖山壹号”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二、被告重庆金贝永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力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力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2160元,由被告重庆金贝永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2160元,原告重庆力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力扬公司依法向法院提交了一组新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力扬公司提交的证据:1.《公证书》(2021)渝中证字第558号;

2.互联网截图《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永住建委2021预字第014号)。

欲证明金贝永合公司仍然在标示其开发和销售的楼盘(一期“湖山壹号”)时,在物业、销售场所、销售部大门牌匾、建筑物模型、宣传册、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商业宣传等中使用了力扬公司所有的“湖山壹号”注册商标,或单独使用或突出宣传使用或与金贝永合公司的字号或商标联用。

金贝永合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力扬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互联网截图《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真实、合法,能够证明金贝永合公司仍然在标示其开发和销售的楼盘中使用力扬公司的“湖山壹号”注册商标,该证据应予采信。

二审中本院查明:2021年2月24日14时46分,力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公正同重庆市渝中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工作人员来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东50米金科贝蒙·湖山壹号销售中心,委托代理人王公正拍摄该销售中心现场状况的照片34张,并取得该销售中心宣传资料扫描打印件16张,《金科地产置业预算表》扫描打印件2张。

公证书载明:该销售中心一男性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正在销售的楼盘有一期“湖山壹号”和二期“湖山云麓”。

根据公证书所附照片及宣传资料,金贝永合公司对“湖山壹号”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在销售中心入口处的牌匾、门头、销售前台、广告牌、沙盘、地图、智慧小区设计评价标识证书、纸质宣传手册、户型图及在建楼盘中单独使用“湖山壹号”字样,或联用“金科贝蒙 湖山壹号”,或突出使用“金科贝蒙 湖山壹号”中的“湖山壹号”。

2021年2月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永住建委2021预字第014号)许可金贝永合公司开发的“金科贝蒙·湖山壹号”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库预售。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金贝永合公司与被上诉人力扬公司在本案二审中对力扬公司系涉案五个“湖山壹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金贝永合公司未侵犯力扬公司第16类及第35类注册商标权,未在互联网上侵犯力扬公司的权利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维持。

双方争执的焦点为:一、金贝永合公司是否侵犯了力扬公司第16152022号、16152076号、第16152156号“湖山壹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一审判赔金额是否过高。

一、金贝永合公司是否侵犯了力扬公司第16152022号、16152076号、第16152156号“湖山壹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金贝永合公司将其开发的楼盘名称命名为金科贝蒙·湖山壹号,而在其使用过程中单独或突出使用了湖山壹号,包括在建楼盘、售楼部、宣传单、其他媒体上进行商业性广告宣传,属于在经营活动中将之用于自身所提供的商品与服务及广告宣传、销售等商业活动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的使用。

金贝永合公司的上述行为既包括对“湖山壹号”在商品房等建设项目建造过程的使用,也包括在不动产销售等方面的使用,与力扬公司在第16152022号、16152076号、第16152156号“湖山壹号”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相符,“湖山壹号”作为金贝永合公司楼盘的名称,属金贝永合公司使用的涉案标识的核心部分,与力扬公司涉案商标完全相同,“湖山壹号”足以起到识别涉案楼盘来源的作用。

金贝永合公司的涉案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涉案楼盘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该楼盘与力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容易误导公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害了力扬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合法权利。

金贝永合公司、力扬公司均为重庆的房地产开发商,金贝永合公司理应对涉案商标具有相当的了解,其系使用“湖山”及“壹号”原始含义的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金贝永合公司侵犯了力扬公司第16152022号、16152076号、第16152156号“湖山壹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一审判赔金额是否过高因金贝永合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力扬公司涉案三枚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力扬公司有权要求金贝永合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关于停止侵权,力扬公司有权要求金贝永合公司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立即停止在其开发的物业、销售场所、建筑物模型、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商业宣传中使用力扬公司“湖山壹号”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定手续使用的项目或楼盘名称中使用包含力扬公司“湖山壹号”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力扬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因被控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同时亦未举证证明金贝永合公司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而商品房作为一种价值较高的特殊商品,在购买过程中,相关公众一般会主要考虑项目开发商的实力和信誉、项目所在城市、所处地段、交通状况、周边环境、配套设施、销售价格等多方面的因素,项目名称本身的价值对商品房销售利润的贡献有限。

涉案项目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并非经济发达的一、二线城市或重庆主城区,且属一般体量的住宅而非商业地产项目。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地产项目所在地区、规模以及金贝永合公司的侵权性质、时间、情节以及力扬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金贝永合公司赔偿力扬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合计5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金贝永合公司关于一审法院判赔金额过高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判决金贝永合公司立即停止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中使用包含力扬公司“湖山壹号”注册商标标识是否具有可执行性的问题。

本院认为,法定手续名称更改是可以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更改的,金贝永合公司根据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可以完成有关证件名称的更改。

综上所述,金贝永合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重庆金贝永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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