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知民初48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阳阳,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文安县锁林灯具经销部,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城区西大街北侧(工商局西侧)。
经营者:秦锁林。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文安县锁林灯具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