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终2352号 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大鸟文具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柑子村25号2-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XT5JN7T。
经营者:程刚,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大鸟文具店与被上诉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大鸟文具店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92民初4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向上诉人邮寄了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大鸟文具店未在规定时间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大鸟文具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