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知民初1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安县大韩寨伊和阳光超市,住所地河北省固安县东红寺乡大韩寨村。
经营者:白永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固安县大韩寨伊和阳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